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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刊登日期:2019/11/29
發文日期:2019/11/4
發文文號:府地籍字第1080211047號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台灣銀行之苗栗分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三、申請保管款地址: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2樓(本府地政處)。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存入專戶起10年內(如清冊),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
  • 地籍清理第18-4標(第1次)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